行业动态
浅谈债转股的可行性、风险性与操作流程
    债转股的概念及分类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可以进行债转股的这里所指的债权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个人或企业、甚至可以包括公司内部的股东或职工。如果债转股执行完毕,则债权人的债权消灭,享有的是持有了债务人公司的股权。此时,债权人就无权再要求债务人公司归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债转股分为三类:
    1、不改变公司的原来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
    2、根据债权数额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目前笔者所经历的债转股项目就是此种类型,下文细说。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债转股的作用
    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期,债转股的主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去杠杆,减轻负债企业经营压力、另一方面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而言,可以帮助债权人获得一个好的项目投资机会。就笔者目前经历的债转股项目就属于第二种情形。因笔者所在公司对目标公司有一大笔应收款,大约在5000万元左右,但是目标公司目前因政策融资困难短时间无法偿还借款,考虑到目标公司名下的开发的项目比较优质,且长期持有来看必定会有良好的收益,所以基于这两点来看,我方公司选择了债转股的形式,一方面对于目标而言负债率下降,有利于后续进行融资,便于进行项目开发,一方面我方能够进行进入目标公司,参与目标公司经营并获取目标公司的收益分红。当然,若目标公司公司持有的项目非优质项目,未来商业价值不明显的情况下,建议慎重采用债转股形式。因为作为债权人,可以一次性收取借款本息,这种债权是固定的、相对更具有保障性,但成为公司股东,虽然可以一公司股东身份持续收取公司分红收益,但是这种权利要劣后于债权人的债权,且收益期限和数额均不确定、不断波动的,在项目收益急商业价值不明显的情形下,盲目进行债转股,只会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债转股的可行性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出资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货币出资,另一种为非货币出资。如果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满足可以评估作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性请求权可以评估作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同时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综上所述,债权出资具有合法性,不存在原则性障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债转股的风险性
    债权的现金价值是固定的,非波动的,比股权具有优先性,但股权价值却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会产生波动的、劣后于债权,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签订债转股协议前要综合考量考虑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项目发展前景、资金实力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充分考虑债转股风险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债转股协议。另外,债权出资涉及较多的还有债转股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法院如认定债权出资不成立的,则股东需以其出资不实部分为限承担责任。建议在债转股协议中明确约定债转股的前提条件、退出条件以及债务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债转股的具体操作流程
     1、确认债权的合法性和债转股的可行性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2、聘请专业机构对债权评估作价
    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上实行认缴登记制,注册公司无须提交验资报告,所以说第三方机构评估作价并非必需环节,即出资人可对债权协商自行作价。但是《公司法》第30条同时由规定了当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出资人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因此为避免纠纷,防范风险,建议应聘请合法评估机构对债权价值进行评估,避免后续风险。
    3、召开股东会进行内部决议程序
    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第7条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所以说,债转股要符合《公司法》增资流程。目标公司应提前召开股东会,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避免程序瑕疵。
    4、签订详细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债权人应当与目标公司签订《债转股权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
    5、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债转股属于公司增资行为。因此,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中增资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结  语
    债转股,作为法律认可的处置不良资产的常用方式之一,对于债权人、目标企业以及经济市场盘活资产都有一定的利好,但同时风险也存在,作为债权人应结合应收款以及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债转股形式,发挥其优势作用,在决定选择债转股方式后一定要在协议中对双方权责进行明确并积极完善相应手续,避免程序瑕疵,为公司留下隐患。
    来源: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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