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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策分析

       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策分析

       大连金玛集团董事局 王延和

摘要:民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国内外及自身若干制约因素,影响了企业发展,必须要采取卓有成效的对策和措施,才能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民营企业 一带一路 对策分析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大力推进,民营企业在参与“走出去”和经济圈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一带一路”建设中一支不可或缺的生力军、举足轻重的主力军和大有可为的潜力军。那么,民营企业如何才能借助“一带一路”谋求新的更大的发展呢?本文拟就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以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优势和地位

“一带一路”战略为中国经济腾飞再上征程找到了一个全新的支撑点。在此背景下,民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可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难得的发展机遇,从而使民企的优势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

一是“一带一路”可以加速推进民企“走出去”进程。民营企业投身“一带一路”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可以淡化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府色彩,避免外界过度解读和误解。从这个意义来讲,国家从战略层面提出“一带一路”,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必将会推进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进程。因此,在新的全方位开放格局下,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已担大任的民营企业,主动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既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更是民营企业由蓝图变成现实的必然抉择。

二是“一带一路”可以快速提高民企的国际竞争实力。在遵循国际经贸规则的条件下,民企同样可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捷足先登、大显身手。以央企和国企是政府间重大项目合作的当然承担者,现阶段在基础设施建设、高铁、核电等领域颇有建树,民企则在市场化领域担当了最佳参与者。一些行业领先民企本身也具备承担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能力,并在国际经贸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我们金玛硼业为例,目前硼业的强基工程、军核项目、土壤改良工程不仅被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而且产品也远销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些成绩的取得,和我们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是完全分不开的。

三是“一带一路”可以使民企有效地应对经济新常态。在深化改革的大潮中,有效地对经济新常态对民营企业家来说,必须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力争在国际舞台上有所作为、大有作为。当前,企业界有这样一个共识:不融进国际经贸,不算真正的市场经济;不站上国际舞台,不算真正的企业。由此可见,“一带一路”建设不仅给民营企业走向国际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给敢为天下先的民企登上世界舞台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事实上,在政策的持续推动和支持下,一批民企主动适应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需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境外投资区域化特色明确,投资方式多元务实,开始涌现了一批经济实力雄厚、发展潜力巨大的民营企业。如我们金玛集团就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紧紧抓住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发展东北对外开放桥头堡大连金普新区的有利契机,不断探索产融、产电、产政结合发展模式,才走出了一条具有金玛特色的民营企业道路。

二、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问题和症结

中国民企“走出去”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尽管取得不俗的成绩,但也同样面临国内外及自身若干制约因素和问题。根据全国及各省工商联合问卷调查分析,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政策体系不完善、不到位。存在着政出多门、配套不足、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有的还存在着过于滞后难出台、过于原则难落地,过于陈旧难执行等问题。如先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主要着眼于吸引外资的需要,重点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相对忽视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利益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企在“一带一路”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融资难度大、成本比价高。民企在融资渠道上要与国企争资金配额,发行企业债很难得到批准,银行在贷款审批中重资产抵押,造成企业背负巨大资产包袱。其主要结症在于国内金融业开放度不够,国内外金融成本市场分割。如重庆力帆曾经在印度的摩托市场每年销售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截止到2015年则降到300万美元左右,主要原因是受到日本同类产品的挤压,而日本企业主要得益于本国金融机构跟进服务,在印度提供配套服务,增强了竞争能力(转引2015.8.30尹明善:《亚布力论坛》发言)。

  三是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渠道。在调查中,43.6%走出去及有意向的民企在问卷反映,对东道国的政策、法律法规、投资环境、市场信息等不了解。普遍认为现有的环境和条件满足不了企业对信息了解的有效性、系统性、互动性等需求,存在信息分散、滞后、脱节和服务不配套等问题,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四是自身素质需加强、待提高。目前,走出去的民企还不同程度存在准备不足,人才匮乏,行为不规范、风险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例如,有的企业恶性竞争,造成两败俱伤;有的不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有的缺乏国际人才,造成发展停滞;有的不熟悉国际规则,又不善于借助国际中介机构服务,结果陷入困境等等(转引2016.7.3《人民政协报》)。这就说明,民企要真正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扎下根,必须要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三、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对策和建议

在走出去发展已成为中国经济新常态重要特征的格局下,在民企不断成为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新生战略力量的趋势中,建议国家把促进民企走出去放在更加重要位置,进一步从政策、法律、机制和发展环境上保驾护航。

一是尽快出台相关境外投资法律。目前,我国境外投资法律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建议按照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境外投资法等法律,协调国内外法律并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正完善,制定海外投资相关配套法规,构建境外包含投资审批、监管、保险、金融、税收、争端等各个方面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

二是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统筹体系。以总体战略及基本政策为纲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职能,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移,加快形成统一协调的综合平台,高效便捷的工作体系,公开透明的流程规范,更多地打造“一站式”受理和“一条龙”服务。加快国家间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进程,进一步扩大税收协定的覆盖范围。与重点投资项目所在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制度性的工作机制和对接,同时赋予并增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的商事工作职能,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是整合壮大金融资源大平台。通过国家来整合资源,构建航母型金融投资平台。要立足“大项目”,发挥“全民投”优势,重点用于基础设施投资及民企海外并购等,支持我国民企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要立足搞“大开发”,发挥国家“一带一路”开发基金优势,为民企实施大开发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要立足融“大资本”,大力推广“市政债”方式。借鉴国外“市政债”的成功经验,以政府名义发行“一带一路”建设有关项目债,吸引民资参与,使民企融资工作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四是大力提高民企国际化素质。要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约束,引导走出去的民企增强“中国企业”的国家形象意识,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求真务实的诚信意识、慎审理性的风险意识。引导企业自觉按国际规则和惯例办事,主动与东道国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等加强联系,依法表达利益诉求,避免利益冲突,争取在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获得更大经济效益和国际效益,以“双赢”或“多赢”的业绩,塑造中国民营企业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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