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融资特点分析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项目融资特点分析
    ——以巴基斯坦塔尔区块II煤矿及关联燃煤电厂项目为例     
    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
    “一带一路”倡议由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提出,重点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亚大陆其他国家之间的连接与合作。
    作为世界领先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年利达覆盖全球的业务范围和强大的实力使其能够协助跨国企业客户处理跨境投资各方面的事宜,业务范围涵盖交易结构设计、兼并收购、有担保贷款、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和争议解决,而凭借这份独特的优势,年利达能有效地承办一带一路的相关交易。
    除了丰富的一带一路项目经验,年利达还广泛担任了包括中国政府、英国政府、各类准政府组织和投资者在内各类机构的法律顾问,就其应对与一带一路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方面挑战和风险提供法律服务,见证了“一带一路”在建设中前进、在发展中完善的过程。
    今年以来,年利达参与的涉及“一带一路”尤其是能源领域的项目有显著增加。相关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国政府资金,包括主权基金、丝路基金等,还有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国企的自有资金,此外,地方政府所建立的基金平台也是资金来源之一。
    “一带一路”项目存在非常大的资金需求,因为“一带一路”倡议最重要的目标是互联互通,目前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对基础设施的投资需求很大。“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虽然资源比较丰富,但开发需要大量投入。
    年利达已就60多个走出去融资项目提供过法律服务,包括担任俄罗斯在北极圈内最大的天然气开采、液化、出口项目亚马尔项目融资的贷款人法律顾问、就中巴经济走廊沿线的六个独立电厂(IPP)项目以及在印尼的最大的独立电厂项目的项目融资事宜担任贷款人的法律顾问,并且在越南、埃及、伊朗、土耳其、格鲁吉亚、英国等多个一带一路重要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上担任法律顾问。
    以下案例具体介绍了巴基斯坦塔尔区块II煤矿及关联燃煤电厂项目,以及一带一路项下融资项目的特点。
    项目背景:
    巴基斯坦塔尔区块II煤矿及附属燃煤电厂是中巴经济走廊首个融资结束的采矿与电厂一体化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9.5亿美元。这笔交易将多样化的银团成功纳入一个可行的融资结构,极具创新性。融资包括中巴两国银行提供的分别以美元和巴基斯坦卢比为币种的传统融资以及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多笔贷款。
    服务范围:
    年利达为由巴基斯坦当地银行银团和中国的银行银团(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组成的贷款集团提供了咨询。巴基斯坦的银行将分别为采矿项目和电厂项目提供4.96亿美元和2.10亿美元贷款,中国的银行则分别为采矿项目和电厂项目提供2.20亿美元和6.21亿美元贷款。
    项目难点及分析:
  在洽谈“一带一路”沿线项目时,各方需认识到两国在监管、营商和文化方面的差异,管理好有关各方的预期。这意味着要超越技术法律和监管,更深入地理解营商和监管环境,以及这些相关法律实际如何实施。
  该交易为中国今后对巴基斯坦和“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地区的基础设施、自然资源和电力项目进行境外投资提供了一个模版,在未来交易预计将更多涉及伊斯兰融资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  本交易凸显出与深谙跨境项目融资的顾问开展合作的重要性。这类顾问应有能力提出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这在本交易中包含了创设多源融资架构,包括定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授信和伊斯兰融资,并处理相关的债权人间问题。
  最终取得成功的项目显示,尊重当地管理、工作做法,与当地合作伙伴建立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一带一路项下融资项目的特点:
  “一带一路”项下的很多融资项目是以经典的项目融资的方式开展的,项目融资比起公司融资来说,它更加关注项目本身的经济上的可行性及项目长期稳定地产生现金流的能力,而不是像公司融资那样是关注借款人或者保证人的历史运营业绩、资产等。
    在项目融资的传统概念下,当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银行贷款本息的收回、完全依靠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对项目股东/发起人是没有追索权的。当然,由于每个国家、每个产业、每个项目的风险配置不同,能否在运营期真正做到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取决于具体项目的风险配置情况。
  在项目的建设期,银行对发起人是有追索权的,因为完工风险是项目融资最重大的风险之一,项目没有完工,就没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因此应当允许银行对发起人有追索权。
  项目不同,追索权的强弱、形式不同,取决于商业谈判。
    信用评估
  首先,银行要进行信用评估,除了对项目参与方的资质、信用做出尽职调查,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是对项目文件进行风险分析,这主要涉及到项目融资里面的一个术语“风险转嫁”,就是通过精细的审阅,分析项目合同彼此之间风险转嫁的情况,是否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把项目公司的风险转嫁到了相关合同对手方那里去。
  在项目合同下,风险可以互相转嫁,但是不可能消除。在项目合同下,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需要争取把风险配置在最适合承担的主体身上,让借款人尽量承担最小的风险。借款人的风险越小,贷款人的风险也越小。但是有些风险实在配置不出去的,就遗留在了项目公司,但也不是说这个项目有风险,银行就一定不做出贷款的决定,风险会被反映到定价之中,高风险的项目,利率便会高一些,低风险的项目,利率就低一些。当然,决定利率的还有其它很多复杂的因素。
  例如,购电协议下约定某电厂必须在四年内完工,但是最后四年半才最终完工,那么从第四年以后的第一天开始,项目公司需向购电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而且这个违约赔偿金的数额通常非常大,往往是按天计的。那么项目公司必须得确保它能够在工采建合同之下,从工采建承包商那里“背靠背”地获得相应的违约赔偿金,才能够在购电协议下对购电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否则项目公司现金流就将出现问题,而影响其对银行还本付息的能力。这些都是尽职调查、信用评估中极为重要的内容。
    长期购电协议
  在文本方面,在电力市场尚未高度成熟的电厂项目上,项目公司(也就是借款人)一般都会跟当地的国家电力公司签订一个长期的购电协议。这样,在电厂建成之后,购电是有保证的,不用担心电卖不出去,一般购电协议期限可长达20至25年,这对项目公司来说是一个长期且稳定的现金流收入。多数长期购电协议都会采取成本加成式的定价结构,在电费构成中有一部分叫做容量电价,用以覆盖项目公司的固定成本,包括对银行的还本付息,所以长期购电协议的签订对贷款的安全性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中信保保单
  在信用机构上,中资银行通常都会要求项目的发起人为银行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信保”)的保单,中信保是我们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保单一般是覆盖一定比例的政治风险,有时也会覆盖一定比例的商业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中资银行的贷款回收。最后当然还有项目资产上的担保权益,项目所有发电设备、土地、账户、存货等资产以及项目合同下的权利都抵押、质押或转让给了银行,当借款人违约贷款被加速到期时,银行还可以强制执行项目资产上的担保品。
    政府间的交往和谈判
    “一带一路”项下很多项目的一个特点就是,相关交易方不仅需要跟当地的民商事主体打交道,很多时候还需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比如在中巴经济走廊的项目中,我国能源局专门与巴基斯坦的能源主管部门商定了一个22%的预付电费协议,进一步保障了我国投资方和融资方的利益。因为在长期购电协议下,电费的支付是后付的,可能会产生现金流上的问题,所以预付电费机制会从很大程度上缓和这个问题。这些安排都是在“一带一路”项下,政府为了更大程度地支持企业和银行,而主动去跟对方政府进行谈判,对方政府也是为了吸引中方的投资和融资,做出这些妥协和配合。所以“一带一路”项下的项目很多时候是涉及到政府间的交往和谈判的。
    恐怖袭击的风险
    中信保的保单里主要覆盖两种风险,一个是政治风险,一个是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在过去可能包括几种事件:第一是战争;第二是征收,例如东道国政府突然把电厂整个项目和资产征收了、国有化了,导致项目公司无法还本付息;第三种政治风险是汇兑限制,比如突然巴基斯坦宣布巴基斯坦的卢比不能兑换美元汇出境;第四种是东道国政府宣布延期付款令。这四种情况是中信保可能覆盖的几种传统的政治风险。但考虑到近些年来恐怖主义活动频发,中信保为了支持中巴经济走廊和“一带一路”项下的项目,在政治险中增加了“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这一内容,这对“一带一路”项下的项目非常重要。
    总结: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并取得了卓越的成绩。但不可忽略的是,我国企业在进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融资活动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需要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不同投资东道国所独有的法律制度、政治环境尽早开展相应规划,统筹安排并利用各类避险工具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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