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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德国:并购前后特殊规定要吃透

    【《大企业税收评论》精选】中国企业并购德国企业前后,除了关注德国一般性的税收法规,还要高度关注一些特殊的规定,确保顺利实现并购目标。
    在德国,因公司的行业分类、法人性质、规模和管理模式等不尽相同,并购中需要给予不同的法律和税务考虑。因此,发现并购目标公司后,中国企业要从经济角度出发,重视目标公司有形资产的真实价值,正确评估其商业信誉、技术资源、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及风险,仔细考察并购后能否留住关键人才或解雇多余的当地员工等。同时,应结合德国当地法律规定和相关税收规定,分析能否达到企业并购所追求的最终目标。
    并购前:设计架构要谨慎
    参考以往投资德国的实际操作,中国投资者应结合经济、法律和税收等因素,多角度评估并购架构。
    一是关注双边税收协定签署地区。
    德国公司在向母公司派发股息时,需就所派发的股息按26.375%的综合税率扣缴德国预提税。若德国与母公司所在国之间签署过双边税收协定,则可适用低税率。如根据中德税收协定,股息适用的预提税率为5%、10%或15%。若中国企业通过一家控股公司在德国收购一家德国公司,德国没有和该控股公司所在地区(如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签署双边税收协定,则股息派发无法享受低预提税税率。因此,中国企业需要通过一家与德国签署过双边税收协定地区的境外控股公司在德国投资,并通过税务架构安排,保证今后在股息派发时可以享受低预提税税率。
    二是遵守反滥用税收协定规则。
    根据欧盟相关指令,德国公司向欧盟相关指令规定范围内的欧盟母公司派发股息,在一定情况下可将扣缴的预提税税率降低为零。但应注意,德国反滥用税收协定规则要求该欧盟控股公司必须满足相当严格的商业实质要求,才能适用股息零预提税税率,否则仍需适用一般的预提税税率。因此,若中国企业期望通过一家欧盟控股公司在德国成立公司或收购一家德国公司,须保证该欧盟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德国反滥用税收协定规则所规定的商业实质要求。
    三是符合利息扣除限制。
    德国税务机关对利息扣除有严格的限制,除非满足相关例外条款。一般来说,公司净利息支出超过300万欧元时,净利息支出最多只能在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的一定比例范围内扣除,无法扣除的部分将结转到下一年度。在实践中,一些中国企业往往会有这样的考虑:先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并贷款给该公司,通过该特殊目的公司收购一家德国公司。收购完成后,通过合并或其他重组方式将贷款转移到德国公司,从而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方式降低德国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利息扣除限制条款的约束,是中国企业在制定德国投资融资架构时所必须考虑的。
    四是及时做股权信息备案。
    若中国企业收购了一家德国公司的股权且持有该德国公司的股权或投票权超过10%,那么德国公司必须就相关股权信息在德国联邦银行备案。如果中国企业的投票权超过50%,被境外公司控制的德国公司须将资产资料申报给德国联邦银行。同时,德国公司向国外支付款项或从国外接受付款时,如付款金额超过12500欧元,也须申报给德国联邦银行。因此,中国企业在收购德国公司之后,应注意履行法定的申报义务。
    并购后:特殊规定需思量
    并购完成后,一些细节性的特殊规定同样需要认真研究。
    目前,德国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德国居民企业必须对其所有的收入纳税,非居民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德国的收入纳税。在德国经营的所有工商企业必须对其经营收入缴纳营业税,该营业税的比例由各地市政当局确定。在受控外国公司(CFC)制度下,外国公司取得的利润可能被归为德国股东的利润。转让定价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保存交易记录,必要时须在公平的基础上对其收入作出调整。
    在税收优惠方面,支付给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股息须缴纳25%的预提税。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或者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该税率可能减免至零。根据中德税收协定,股息根据不同情况,预提税率为0~15%,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为10%,利息预提税率为10%。由个人或合伙企业实现的资本收益将被计加到年度总收入中,出售作为经营性资产持有的股份时40%参股免税。当资本收益被用于对股份再投资时可能享受免税优惠。
    在发生亏损的年度,原则上没有抵扣限制。剩余亏损最多有100万欧元可转回至上一会计周期,超额亏损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然而,在未来的每一年度,抵扣额不得超过100万欧元。剩余应税所得最多只有60%可以被用于亏损后延结转。亏损后延结转在某些股份转让或公司重组后可能不再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打击企业滥用利润转移的行为,德国引入了“利息屏障”制度(又称限制利息扣除),用来限制企业用利息支付款作为营业开支予以扣除。免税额上限为年支付利息不超过300万欧元,超额部分最多只有30%可作为税务上定义的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予以扣除。此外,德国还存在将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盈利向后结转的机制。“利息屏障”制度仅适用隶属于某集团的下属公司,如果一家德国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则被视为是这样的集团。
    德国集团公司如果符合所谓的“汇总纳税企业组”要求,则该集团公司的利润和亏损可合并用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计算。控股公司必须直接或间接地持有被控股公司的多数股权,且两家公司之间必须签有损益汇总协议。
    作者单位:科信鹏富(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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